卷烟:修订间差异

添加332字节 、​ 2025年6月19日 (星期四)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3个中间版本)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wiki置顶}}
=简介=
=简介=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税率=
=税率=
第10行: 第8行: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
| 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 45%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09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 || 甲类卷烟45%
| 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 45%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 || 甲类卷烟45%
|-
|-
| 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 40%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09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 || 乙类卷烟30%
| 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 40%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 || 乙类卷烟30%
|-
|-
| 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 || 45%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 甲类卷烟45%
| 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 || 45%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 甲类卷烟45%
第18行: 第16行:
| 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 30%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 乙类卷烟30%
| 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 30%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 乙类卷烟30%
|-
|-
| 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 甲类卷烟56%
| 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至今 || 甲类卷烟56%
|-
|-
| 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 乙类卷烟36%
| 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 || 万支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6月1日至今 || 乙类卷烟36%
|}
|}
</small>
</small>
  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30行: 第41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法规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法规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卷烟从量定额税率0.003/支。
 
  2009年5月1日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从价税,适用税率5%。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5%
  2015年5月10日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计算=
=计算=
28,318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