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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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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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34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2005年3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34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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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 = 出口销售数量 × 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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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 = 出口销售额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出口销售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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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按财税〔2004〕116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计算,并在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期予以调整。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按财税〔2004〕116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计算,并在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期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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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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