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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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9〕171号  2004年12月15日  执行
2004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9〕171号  2004年12月15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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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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