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丝: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简介=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税率= <small> {| class="wikitable"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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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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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丝 || 30%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 烟丝30%
| 烟丝 || 30%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 烟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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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丝 || 30% || 生产 || 生产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9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 烟丝30%
| 烟丝 || 30%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9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 烟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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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丝 || 30% || 生产 || 生产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5月10日至今 || 烟丝30%
| 烟丝 || 30%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5月10日至今 || 烟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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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外购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6%/30% + 本期销售数量 × 0.003元/支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30%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6%/36% + 本期销售数量 × 0.003元/支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30%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烟丝,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6%/30% + 本期销售数量 × 0.003元/支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30%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6%/36% + 本期销售数量 × 0.003元/支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30%


==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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