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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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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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30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28号  2003年9月30日  执行
2003年9月30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28号  2003年9月30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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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人、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人、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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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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