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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center>'''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center> | <center>'''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cent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