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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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
 
效的保密制度,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及交易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
 
署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
 
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事宜。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在保持职业怀疑并进行审慎核查、开展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排除职业怀疑的,可以合理信赖。
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
 
产重组出具意见。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重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涉及购买资产的,还应当就上市公司对交易标的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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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
  第二十条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
  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通行指标,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
  前两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
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
 
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在保持职业怀疑并进行审慎核查、开展
 
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排除职业怀疑的,可以合理信赖。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用
 
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
 
机构的陈述意见。
  (一)董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
 
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
 
细分析;涉及购买资产的,还应当就上市公司对交易标的资产的
  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披露前款规定的文件时一并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整合管控安排进行详细分析。
 
第二十条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
 
展执业活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
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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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
 
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
 
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通行指标,在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前两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
 
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
  (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
  (六)决议的有效期;
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
 
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查、组织证券服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
 
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董事会决议;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书。
 
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披露前款规定的文件时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合意,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一并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时,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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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迟应当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
 
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
 
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
  前两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依法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提出审议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基于并购重组委的审议意见,形成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证券交易所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不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决议的有效期;
  证券交易所采用简易审核程序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证券交易所采用简易审核程序审核并报注册的,中国证监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按规定应当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国证监会基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发现存在影响重组条件的新增事项,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对前款规定的新增事项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补充审核。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注册期限按照第一款规定重新计算。
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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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
 
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合意,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
  证券交易所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
 
表决。
  证券交易所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时已具体授权董事会可以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时,除上市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注册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召
 
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证券交易所通过问询、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等方式进行自律管理,发现重组活动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报请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
 
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交付或者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
  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本次交易资产未交付或者过户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本次交易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完毕。
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注册决定失效。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两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之日起超过四十八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注册决定失效。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注册决定有效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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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重新提出申请。
份。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并
  第三十五条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或者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并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
购重组委)依法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提出审议
 
意见。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基于并购重组委的审议意
 
见,形成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分期支付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见。
 
证券交易所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不符
 
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证券交易所采用简易审核程序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
  (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
 
等相关文件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
  第三十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应当自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应当自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证券交易所
 
采用简易审核程序审核并报注册的,中国证监会在五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八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按规定应当扣除的时间不计
 
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中国证监会基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
 
发现存在影响重组条件的新增事项,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问询并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对前款规定的新增事项审核意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补充审核。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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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后,认为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注册期限按照第一款规定重新计算。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
 
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后的第二、第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
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
证券交易所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
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予以
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时
已具体授权董事会可以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除外。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予以
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注册决定的同
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应
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按照本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披露相关信
息。
证券交易所通过问询、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要求独立财务
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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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发现重组活动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重组条件和信息
披露要求,可能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报请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
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
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编制
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
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交付或者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
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本次交
易资产未交付或者过户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
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
次,直至本次交易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完毕。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
会注册文件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注册决定失效。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自收到中国
证监会注册文件之日起超过四十八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注册决定
失效。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注册决定有效
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
25
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涉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重新
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
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
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后三年内的年度报
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
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
行的补偿协议,或者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
排,并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
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
事会和股东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
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
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前两款
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
采取业绩补偿、分期支付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易标
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因
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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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
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第三十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
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应当自完成资产交付或者
过户之日起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应当自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之日
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
的督导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
第三十八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当年和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
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
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后的第二、第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
自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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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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