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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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