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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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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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2009年1月23日  执行
200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2009年1月23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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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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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9|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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