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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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10% ||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10% ||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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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银首饰 || 5% ||  || 零售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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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铂金首饰 || 5% ||  || 零售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3年5月1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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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5% ||  || 零售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5% ||  || 零售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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