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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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8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45号  2001年8月25日  执行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议调整国家钻石交易税收政策的请示》(沪府〔2000〕66号)收悉。经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目前将全国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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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意目前将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政府制定。
  一、同意目前将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政府制定。


  二、同意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二、同意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进口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三、同意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
  三、同意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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