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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 消费税税率) | |||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 | |||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税率) | |||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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