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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 ||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202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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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5]][[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Category:美利坚合众国]] | [[Category:2025|5]][[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Category:美利坚合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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