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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 2007年4月20日 执行 =正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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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 ||
第32行: | 第32行: | ||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 ||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 |||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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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7|4]][[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 [[Category:2007|4]][[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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