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第371行: 第371行:


==八、诉讼费用==
==八、诉讼费用==
  12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12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12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12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13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13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13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
  13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


  13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
  13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
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133、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33、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3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13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13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13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1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1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392行: 第392行:
  137、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137、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138、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38、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九、第一审普通程序==
==九、第一审普通程序==
25,735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