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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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center>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center>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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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2]][[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以物抵债]]
[[Category:2018|2]][[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以物抵债]][[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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