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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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五十四条 本解释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
  第六百五十四条 本解释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


  第六百五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六百五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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