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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6号 2014年6月6日 执行 | 201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6号 2014年6月6日 执行 | ||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20号 2021年1月1日 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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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center> | <cente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center> | ||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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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5]][[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公证]] | [[Category:2014|5]][[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公证]][[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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