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化妆品: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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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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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一)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二)香粉是指用于粉饰面颊的化妆品。按其形态有粉状、块状和液状。高级香粉盒内附有的彩色丝绒粉扑,花色香粉粉盒内附有的小盒胭脂和胭脂扑,均应按“香粉”征税。
  (三)口红又称唇膏,是涂饰于嘴唇的化妆品。口红的颜色一般以红色为主,也有白色的(俗称口白),还有一种变色口红,是用曙红酸等染料调制而成的。
  (四)指甲油又名“美指油”,是用于修饰保护指甲的一种有色或无色的油性液态化妆品。
  (五)胭脂是擦敷于面颊皮肤上的化妆品。有粉质块状胭脂、透明状胭脂膏及乳化状胭脂膏等。
  (六)眉笔是修饰眉毛用的化妆品。有铅笔式和推管式两种。
  (七)唇笔是修饰嘴唇用的化妆品。
  (八)蓝眼油是涂抹于眼窝周围和眼皮的化妆品。它是以油脂、蜡和颜料为主要原材料制成。色彩有蓝色、绿色、棕色等等,因蓝色使用最为普遍,故俗称“蓝眼油”。眼影膏、眼影霜、眼影粉应按照蓝眼油征税。
  (九)眼睫毛商品名称叫“眼毛膏”或“睫毛膏”,是用于修饰眼睫毛的化妆品。其产品形态有固体块状、乳化状。颜色以黑色及棕色为主。
  (十)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
  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税率=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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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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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5%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16年10月1日至今
| 高档化妆品 || 15%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16年10月1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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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5%)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5%)
=申报表格=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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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ttps://pan.baidu.com/s/1SVuZ-1IceOFxgJVw03V8xA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 rowspan="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rowspan="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 2 || [https://pan.baidu.com/s/1luKlU-JdKrXBW4Vj1XGg7Q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
| 3 || [https://pan.baidu.com/s/1u-qjBlbScEWgkkK2g-0ZPw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
| 4 || [https://pan.baidu.com/s/1xsUoIwH3X68pim-j-Zkzmw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


=适用法规=
=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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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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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8号修改 || 2009年2月25日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修改 ||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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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修改 || 2010年11月29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修改 ||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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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8号修改 || 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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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关税〔2006〕22号 || 2006年3月30日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关税〔2006〕22号 || 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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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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