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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行: | 第26行: | ||
第八条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 第八条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 ||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 ||
第九条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 第九条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 ||
第37行: | 第37行: | ||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 ||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 ||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 ||
第46行: | 第46行: | ||
第十七条 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 第十七条 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 ||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 ||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 ||
第63行: | 第63行: | ||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第五章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 ===第五章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 ||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 ||
第84行: | 第84行: | ||
第三十五条 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 第三十五条 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 ||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 ||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 ||
第91行: | 第91行: | ||
第三十八条 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 第三十八条 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 ||
==第七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 ===第七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 ||
第三十九条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 第三十九条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 ||
第102行: | 第102行: | ||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章 附则=== | ||
第四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 第四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 ||
第109行: | 第109行: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10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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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0|1]][[Category:财政部]] | [[Category:2010|1]][[Category: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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