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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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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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  晋政发〔2021〕25号  2021年8月1日  执行
2021年8月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  晋政发〔2021〕25号  2021年8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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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支持各地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为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经认定,按照实训基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1.支持各地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为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经认定,按照实训基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2.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支付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1-3万元给予补贴;承担骨干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费用的,按照所承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2.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支付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1—3万元给予补贴;承担骨干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费用的,按照所承担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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