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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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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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会字〔1998〕36号  1998年10月14日  执行
1998年10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会字〔1998〕36号  1998年10月14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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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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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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