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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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2月26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8〕48号  2008年2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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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行: 第23行: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55行: 第55行: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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