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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17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5〕13号 2025年4月17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就业服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各地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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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就业服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就业服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 ||
各地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抓好落实。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 |||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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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4]][[Category: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Category:失业保险]] | [[Category:2025|4]][[Category: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Category:失业保险|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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