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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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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 ||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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