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5月3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2010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center>'''网络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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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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