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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1行: | 第111行: | ||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应税收入  ×附征率  | ||
  (三)关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   (三)关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 ||
| 第117行: | 第117行: | ||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  ×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 ||
  (四)关于应税收入的问题  |   (四)关于应税收入的问题  | ||
| 第133行: | 第133行: | ||
  《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   《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 ||
[[Category:2018|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Category:  | [[Category:2018|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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