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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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0号 || 2011年12月2日 || 修改第五条 ||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0号 || 2011年12月2日 || 修改第五条 ||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 五、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管理部**县(市、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票使用量大、需自行开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发票使用量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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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 || 2012年1月4日 || 修改附件 || 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中“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 || 2012年1月4日 || 修改附件 || 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中“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二、《×××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二、《×××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条设置。”“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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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 2013年7月9日 || 废止第三条和附件 || ———— ||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 || 2013年7月9日 || 废止第三条和附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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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 2013年9月29日 || 废止第三条和附件 || ———— || ————  
|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 2013年9月29日 || 废止第三条和附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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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 2013年9月30日 || 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废止附件1、附件2  ||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由企业提供,省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确认。以前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级邮政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没有确认的,给予补充确认。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 || 2013年9月30日 || 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废止附件1、附件2  ||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邮政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省速递物流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这些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由企业提供,省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确认。以前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各省级邮政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没有确认的,给予补充确认。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确认。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两家公司的下属二级(不含)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确认。
第268行: 第268行: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新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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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2014年1月10日 || 1.废止第一条中的“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2014年1月10日 || 1.废止第一条中的“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1.废止第一条中的“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1.废止第一条中的“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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