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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
(二)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共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它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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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政策解读= |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相关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center> | |||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 |||
为了公平税收负担,规范税收征管,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对我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 | |||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 |||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 |||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分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 |||
<center> | |||
{| class="wikitab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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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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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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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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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食服务业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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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业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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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业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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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 |||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 |||
或: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 |||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经营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行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执行: | |||
<center> | |||
{| class="wikitab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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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 !!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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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牧、渔业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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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业、住宿业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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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加工修理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 || 3 | |||
|- | |||
| 货物运输业 || 1.5 | |||
|- | |||
| 建筑业、餐饮业 || 2 | |||
|- | |||
| 娱乐业 || 5 | |||
|- | |||
| 其他行业 || 3 | |||
|} | |||
</center> | |||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 | |||
或: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1 –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 |||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
2.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共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它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 |||
(1)开发项目位于忻州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 |||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的为17% | |||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 |||
三、本公告执行时间 | |||
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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