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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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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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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2|6]][[Category:国家宗教事务局]][[Category:宗教活动场所]][[Category:代理记账]] | [[Category:2022|6]][[Category:国家宗教事务局]][[Category:宗教活动场所]][[Category:代理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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