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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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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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5|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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