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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2月1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社部发〔2011〕17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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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 |||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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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 ||
  六、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   六、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7号)同时废止。  | ||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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