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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8月3日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1号 2006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装财)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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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八、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凡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九、 | 九、 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劳人薪〔1987〕9号、劳人薪〔1987〕36号、[[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安全部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12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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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6|8]][[Category:人事部]][[Category:个人岗位津贴]] | [[Category:2006|8]][[Category:人事部]][[Category:个人岗位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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