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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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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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号  1998年1月3日  执行
1998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4号  1998年1月3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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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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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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