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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 | 第16行: | ||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 ||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 |||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 |||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 |||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 |||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 |||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 |||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 ||
第62行: | 第62行: | ||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 |||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 ||
第103行: | 第103行: |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 ||
<center> |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 ||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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