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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0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4〕108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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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 ||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托管业务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风险控制,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 |||
一、资产公司托管业务,指资产公司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受政府部门、企业的委托,按商业化原则对受托的机构和资产等依法实施托管的经营活动。 | 一、资产公司托管业务,指资产公司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受政府部门、企业的委托,按商业化原则对受托的机构和资产等依法实施托管的经营活动。 | ||
二、资产公司托管业务,属于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业务范畴,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二、资产公司托管业务,属于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业务范畴,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和《[[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委托代理和商业化收购业务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61号)的有关规定。 | ||
三、资产公司应严格区分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做好托管资产的接收和登记工作,对托管资产应在清理、确认后纳入表外核算,实行分账管理,加强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隔离财务风险。 | 三、资产公司应严格区分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做好托管资产的接收和登记工作,对托管资产应在清理、确认后纳入表外核算,实行分账管理,加强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隔离财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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