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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 ||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 ||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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