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民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30日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民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教发〔2019〕39号  2019年12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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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8〕75号),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及教育部等五部门《[[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8〕75号),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及教育部等五部门《[[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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