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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11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22〕258号 2023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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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 ||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 |||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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