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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2月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 2011年2月28日 执行 =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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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 ||
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 |||
一、评价范围。已挂牌运行的工程中心,在参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对新批准布局筹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开展验收评价,合格的可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 | 一、评价范围。已挂牌运行的工程中心,在参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对新批准布局筹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开展验收评价,合格的可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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