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67
个编辑
(→处罚) |
无编辑摘要 |
||
第42行: | 第42行: | ||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 ||
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
“数额较大”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
“数额巨大”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
“其他严重情节”量刑标准为: | |||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 ||
第56行: | 第56行: |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标准为: | |||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 ||
第78行: | 第78行: | ||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 ||
“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为: | |||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 ||
第86行: | 第86行: | ||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 ||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为: | |||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
第98行: | 第98行: | ||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标准为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