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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0行: | 第5,330行: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 | ||
第7,010行: | 第7,010行: | ||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11条 |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11条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8条、第57条至第68条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2条、第3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2条、第3条 | ||
第7,496行: | 第7,496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 | ||
第8,330行: | 第8,330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60条、第69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60条、第69条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57条至第59条 | ||
【业务规范】 | 【业务规范】 | ||
第12,509行: | 第12,509行: | ||
⑦执行移送监控 | ⑦执行移送监控 | ||
监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 监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57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 ||
监控类型:预警类。 | 监控类型:预警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