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39行: 第39行: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  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第九条  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26,539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