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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5〕3号 200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金融监管局: 现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center>'''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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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改变金融租赁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监管评级结果上升需要恢复开展业务的,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 | 第二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改变金融租赁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监管评级结果上升需要恢复开展业务的,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 | ||
金融租赁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符合申请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应业务的条件时,监管机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停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专项业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金融租赁公司设置一年观察期,如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不符合的,不得新增开展相关业务。 |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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