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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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 电子税务局
|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
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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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 电子税务局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
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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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9-12-9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电子税务局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9-12-9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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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2-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2-12-30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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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pan.baidu.com/s/1t7rk61EwT_9WD8Uh2-2KgA?pwd=czff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https://pan.baidu.com/s/1t7rk61EwT_9WD8Uh2-2KgA?pwd=czf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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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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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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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1-1启用)(2018-12-17修订)(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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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行: 第375行:
提取码: p3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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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2017-1-1启用)(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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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行: 第382行:
提取码:gc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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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 电子税务局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2017-1-1启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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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行: 第389行:
提取码: ib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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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2017-1-1启用)(2020-12-30修订)(2021-12-31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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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行: 第410行:
提取码: d3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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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017-1-1启用)(2021-12-31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017-1-1启用)(2021-12-31修订)(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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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行: 第417行:
提取码:h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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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1-1启用)(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1-1启用)(2025年1月8日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 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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