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2号  2018年7月23日  执行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12号  2018年7月23日  执行
第23行: 第24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wiki置底}}
[[Category:2018|废]]
[[Category:2018|废]]
26,615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