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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以住宅开发项目为单位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以住宅开发项目为单位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 ||
'''非住宅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本条办理。''' | |||
七、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 七、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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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0|O]][[Category:上海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沪]] | [[Category:2010|O]][[Category:上海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沪]][[Category:保障性住房|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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