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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第十五条第(四)项。 | 二、废止第十五条第(四)项。 | ||
202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 2025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 |||
第十一条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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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收取款项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 第十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地产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收取款项次月纳税期限内缴纳。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第四章 项目清算申报管理== | ==第四章 项目清算申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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