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0月8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015年10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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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规定==
==价格认定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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