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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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关于《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25年2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和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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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center>
<center>'''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cente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0〕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0〕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辽阳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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